乡土中国第九章标题下定义?-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羌族习惯法探析
2024-10-30 09:38 五行
谁有《乡土中国》和中国法治的文章
正好前段时间写了一篇,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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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马潇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提到:
“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这和法律所保障的**不同。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俗即是从心。换一句话说,社会和个人在这里通了家”。“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么?”——这一类的话已经成了我们现代社会的阻碍。
笔者在学校学习中国法制史时,一直被告知:中国古代是一个“礼法结合”的社会——似乎“法”就是“法”,“礼”就是“礼”,二者完全被割裂,没有一点关系。
但实际上,考察“法”的本质属性,最重要的就是“规则性”。而“礼”完全具备“规则性”这个要素。所以,说“法是法、礼是礼”,二者完全没关系,是不合适的。关于这一点,张晋藩教授的在相关论著中已有提及。
所以,与其说礼不是法,不如说礼就是一种习惯法。
法就是礼,礼就是俗,俗就是心。
这就是中国古代社会——也就是乡土中国——最基层、最基础的法律运行模式。我们姑且称这种模式为“乡土中国法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礼出自心——只要“一准乎礼”,就是合法的,同样更是合心的。在这种模式下,法(礼)的正当性发自民众内心,民众人人都认可。
所以,在这种模式下,就形成了民众对于“违法”、“违礼”之人“人人得而诛之”的思维习惯。因为在“乡土中国法律模式”下,人人都是立法者,人人都是法官。在这种思维习惯下,只要是某个人觉得自己的行为是道德的,那么他就是合乎礼制的,进而就是合法的。与此相对的,凡是和自己的看法不一致的,都是违法的,都是应该受到惩罚的。
这种思维模式在民族、国家处于危难之时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和平时代,则往往弊大于利。因为在这样的思维模式下,是非完全没有标准。“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人眼中也有一千种道德观。你的道德观未必符合我的,难道不符合你的道德观,你就能说我不道德?谁赋予你权利说我不道德了?你凭什么谴责我?
我们的古人也早看出了这种“乡土中国法律模式”的弊端,所以才要在“礼”之外制定成文的“法”。因为只有成文法才能有一个相对明确和固定的判断标准,才不会乱套。当然,这也可以理解为国家和民间争夺司法权的一个过程。
随着近代法制进程的开启,乡土中国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尤其是**之后,乡土中国本身所依赖的家庭基础、宗族基础被彻底摧毁。国家明确了自己独享司法权的权力。成文法彻底取代了礼,绝大多数不符合国家成文法立法精神的民间习惯法被认定为非法。
但是这个认定过程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由国家来推动,而不是发自普通民众的内心。所以,普通的民众的思维中仍然根深蒂固地保留着“乡土中国法律模式”的思维惯性。普通民众在潜意识中仍然固执地认为俗应当随心,礼应当随俗,法应当随礼。凡是不随俗、不随心的法,就缺乏正当性。
大部分普通民众对自己的这个观念都没有明确的认识,但在行为中确屡有表现。比如对于药家鑫案的“集体审判”,再比如去年的****。做出这些事的人都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有何不妥,他们都认为自己是正当的——只要他们自认为自己是正当的,他们就觉得法律也应当认为他们是正当的。如果这时候法律认为他们是不正当的,那么就是法律有问题,就是“没有法律”,或者“法律都是骗人的”。
这种思维传统已经严重阻碍了现代法治的发展。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民众对于立法的参与不够,导致民众的认识不能及时更新;另一方面是因为乡土中国的基础被**,却没有及时补充相应的思想内涵,导致了这个思维传统一直占据着民众的头脑。
中国要建设现代法治社会,就必须让民众产生现代法治的理念;而这首先要做的,就是赶走民众脑中“乡土中国法律模式”的思维定势。一方面,应当加强民众的立法、司法参与程度;另一方面,也应该加强立法、司法、执法的细致性、可操作性。只有民众在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都能体会到国家成文法的存在,才能逐渐潜移默化地驱走他们脑中“乡土中国法律模式”的思维定势,才能为实现现代法治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乡土中国第九章标题下定义?
乡人不识字是问臣不是知识同题。乡土社会是面对面的社群长期的相处使他们甚至不用面
对面就龙凭信脚步声辩认对方雨文字的传递信息能力也有其**性需要一定的文法才能规定其正
确使用。所以文盲井非出于愚”而是由于乡土社会的本质。
《礼池秩序》一意认为乡土社会是一种无为而治的社会可以说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假如我们把
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想是没有法律并不影吻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
社会乡人不识字是智力问臣不是知识同题。乡土社会是面对面的社群长期的相处使他们甚至不用面对面就龙凭信脚步声辩认对方雨文字的传递信息能力也有其**性需要一定的文法才能规定其正确使用。所以文盲井非出于愚”而是由于乡土社会的本质。《礼池秩序》一意认为乡土社会是一种无为而治的社会可以说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想是没有法律并不影吻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乡人不识字是智力问臣不是知识同题。乡土社会是面对面的社群长期的相处使他们甚至不用面对面就龙凭信脚步声辩认对方雨文字的传递信息能力也有其**性需要一定的文法才能规定其正确使用。所以文盲井非出于愚”而是由于乡土社会的本质。《礼池秩序》一意认为乡土社会是一种无为而治的社会可以说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想是没有法律并不影吻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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