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9月,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访华,邓小平因香港前途问题与其进行谈判。邓小平提出,关于收回香港主权问题,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一国两制)”的方案解决。他强调:“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转余地。”“应该明确规定:中国将于1997年收回香港。”双方最后达成共识,通过外交途径商谈解决香港问题。于1984年签署协议。
1982年9月26日,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中英首次揭开了香港前途谈判之幕。双方在经过首次谈判后,声明表示将会通过外交途径对香港前途的解决方法进行商谈。第二阶段的谈判是1983年7月12及13日两天,地点在北京。中方团长姚广、英方团长是驻华大使柯利达。
1983年9月22、23日的第四轮会谈,英方一开始坚持“主权和治权分离”的立场,即“在承认中国对香港的主权的原则下,由英国大体上像过去那样管治香港”。而中方则坚持主权和治权不可分割的立场,所谓“主权属中、治权属英”,实质上是否定了中国的主权,是以一项新的不平等条约来代替旧的不平等条约,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接受的,该轮谈判不欢而散。
而在1983年10月19、20日,双方举行第五轮会谈后,中英公报中恢复了“有益的”、“有建设性的”形容词。
1983年12月的第七轮会谈后,公报称双方回顾了会谈的进程和所取得的进展显示会谈已进入新阶段。1984年4月,英国外相贺维访问北京后抵达香港,他在香港发表声明,公开宣布英国放弃1997年之后对香港主权。声明表示:“要达成一份能使本港在1997年以后仍然继续由英国管治的协议,是不切实际的设想。”在此一段期间,香港的行政、立法两局议员频频访问英国。在1984年2月,立法局非官守议员更提出了“罗保动议”,引起各界的争议。
1984年6月,中英谈判进入最后阶段。7月份,英国外相贺维再访北京。8月1日,贺维抵港,举行记者招待会,宣称中英双方已同意协议大纲及主要条款。1984年9月26日,中国代表团团长周南和英国驻华大使理查德·伊文思代表双方在北京草签香港前途的“联合声明”。
1985年5月27日,两国***在北京互换批准书,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香港进入了中国恢复行使主权前历时12年的过渡期。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2660票赞成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香港回归后的稳定繁荣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1997年7月1日零点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香港升起,经历了百年沧桑的香港回到祖国的怀抱,中国***开始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